成立香港公司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
1. 公司名称心须是唯一
2. 公司名称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词
3. 公司名称可以是英文或中文, 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及一个中文名称

(2) 股本
1. 发行股本最低要求为港币一元
2. 发行股本无最高限制
3. 各股票只承担其所投资股本的有限责任
4. 发行股本并不等于银行开户的最低存款要求

(3) 私人公司股东及董事
1. 股东最少一人,最多50人
2. 个人董事最少一人及年满十八岁、
3. 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公司
4. 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同一人或同一间公司
5. 股东和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或居于任何地方的个人

(4) 公司秘书
1. 公司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
2. 公司秘书必须是一名通常居于香港的人士、香港持牌会计专业人士、香港持牌法律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持牌人」
3. 如股东和董事不是同一人, 则其中一人可委任为公司秘书
4. 如唯一的董事是同一人, 则需要委任第三者为公司秘书
5. 公司秘书职位不得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

(5) 注册办事处
1. 公司需要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地址
2. 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地址, 是作为接收通知及信件的公司法定地址, 可不同于营业地址

(6)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
1. 探取合理步骤识别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2. 向重要控制人发出通知和取得该人的所需资料
3. 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记录有关其重要控制人的数据 ,并保持数据更新
4.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其它地方备存「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和
5. 允许执法人员检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凡未有履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责任, 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港币25,000元的罚款

(7) 指定代表
自2018年3月1日起,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
1. 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该公司的「指定代表」, 以提供该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的有关协助予执法人员
2. 委任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公司的 「指定代表」:
(a)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 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
(b) 香港持牌会计专业人士、香港持牌法律专业人士或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持牌人」

(8) 持续遵守法规
1. 公司须遵守《公司条例》的法律责任, 并持续于订明时限内提交周年申报表及指明表格等

(9) 税务
1. 产生于香港的利润须缴纳利得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润才会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2. 如果是来自香港境外的利润,在香港可能被视为离岸来源和不征税
3. 公司无利润、不用交税
4. 自2018年4月1日起,有限公司首200万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征税
5. 在香港,许多公司支出项目可以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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